一、归入权问题之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段银华[1](2020)在《浅析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问题》文中指出本文从梳理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的立法变迁,阐述短线交易归入权立法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分析查找了现行《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归入权规范仍存在的有待修改和完善之处,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刘米娜[2](2020)在《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特别救济权,它是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忠实义务从事法律禁止的几种行为获得利益时,公司有权将其获得的利益收归所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一方面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阻却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对于平衡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关公司归入权的规定是从英美法系当中移植过来的,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当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上述规定过于粗略和简单,同时法条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不统一的现象,并且现行《公司法》对于归入权的性质、行使主体、行使对象、行使程序、行使期间以及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之间的关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归入权在司法适用过程当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现有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归入权,仅少部分学者对《公司法》上的公司归入权进行了纯理论研究,但是极少有学者将上述两部法律结合起来通过司法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论证,而检验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成功莫过于通过观察它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状况来判断其是否合理、规范。为此,笔者从理论和司法实证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规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新的思路。本文首先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从理论上界定公司归入权的概念、明确其性质为一项新的法定之债,探究其理论依据为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成熟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和我国现有的归入权的规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公司归入权有关规定的一些漏洞,再运用司法实证研究方法对公司归入权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出这类案件的共性特征,再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最后基于对域外成熟的法律规定的参考和司法案例的分析结论,提出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第一,《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一定条件下的股东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第二,扩大归入权的行使对象,将监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利害关系人规定为归入权的行使对象;第三,完善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豁免程序: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厘清审批豁免事项的决议机构,取消章程的概括性批准程序;第四,在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团体诉讼制度;第五,在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竞合时采用瑞士模式即重叠模式。
刘劲[3](2020)在《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以S公司诉Z公司、张某等人案为例》文中指出关联交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良好的推动与促进作用。关联交易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发生的不必要环节,保障公司可以高效开展自身的业务,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拥有其相应的消极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在当下,运用关联交易的方法转移公司的经济利润或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查标准也成为了公司治理以及司法实践中问题的高发地带。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认定关联交易众多实务标准不统一,给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构建具体完善且适用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程序性与实质性审查标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研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所反映的法律问题。正文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及反映的法律问题,反映的法律问题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区分不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程序性审查标准不明晰与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实质性审查标准不明晰。正文第二、三、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主要从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性质、规制对象与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内容,明确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接下来分别从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与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这两部分阐述了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区分对策。在厘清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后,为后文引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审查标准做铺垫,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分析目的之所在。第三部分建议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程序性的审查标准,分别从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交易股东会与董事会批准制度、完善关联主体表决回避制度、明确交易的表决方式等方面,完善关联交易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第四部分建议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实质性的审查标准,分别从强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交易价格公允标准、关联交易损害产生可得利益损失的审查标准等方面,完善关联交易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因为一项规定最大的价值就是具有实用性,若想让关联交易真正发挥价值,必须要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之间架起桥梁。结合目前笔者对于关联交易的理解,指出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定的具体不足,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审查的框架,希望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一个参考。
温梓彤[4](2020)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其独立人格的主体,有其独立的运行模式,在推行现代化治理结构的今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公司有序运行的相对有效的模式。所有权拥有者是股东,具有管理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相应地具有公司的经营权。公司归入权的规定正是公司规范相关管理人员滥用权利,保护公司财产不被侵犯的有效制度,当股东也被赋予公司归入权行使的主体资格时,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也会大大提升。但股东作为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导致很难在现实中正确被法院适用。我国《公司法》148条条文对公司归入权的权利客体作出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七种及一种兜底情形下违反规定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但未具体指明股东是否可以代替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给公司带来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且有第151条股东代表诉讼为其实现提供具体程序支撑。公司归入权的权利性质是一种形成权,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后不当收入权利性质清晰,与公司受到损害导致的损失可以明确区分,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性质和不当收入具体数额时,公司归入权才能得以适用。因此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区分,股东是否可以代替公司行使该项权利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情形界定不清。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主体资格饱受质疑,被告范围过于狭窄,没有一种规范的适用程序。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进行构建。第一部分引入公司归入权的含义和性质说明其可以作为诉讼客体的基础,通过对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界定,分析其可以融入股东代位诉讼的依据。当我国现有规定不尽完善时,借鉴外国法是一种可行路径,本文第二部分归纳外国相关制度,分别引用美国、英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相关规定,介绍以及评价以上三个国家对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与股东代位诉讼的融合与实践操作。通过对域外制度的研究,基本可以确定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是在实践中正确适用具有重大且积极的意义,也可以取得良好效果的一项规定。对比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的欠缺有哪些,第三部分详细介绍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那么,在我国传统代位诉讼是否可以打破原有请求权的限制,将形成权纳入其中将成为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之权利可否实现的关键,分析二者之间的有效融合和衔接适用才能更加有效、更加全面的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正常有效运行。因此,第四部分阐述可以实现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完善建议,也即在将其融合适用于股东代位诉讼时的方法和规则的变通。
陈欢欢[5](2020)在《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立法中关于归入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第148条和《证券法》第47条。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许多公司开始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如何确保公司高管遵守忠实义务,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成为公司出资人必须正视的难题。《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第148条规定了公司归入权制度,这是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后,公司可以采取的主要救济手段。公司归入权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重大的价值,但在实务操作中面临诸多困难,公司往往放弃行使公司归入权而采用更加稳妥的救济措施,因此该制度在司法审判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关于公司归入权的相关案例也较少。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缺陷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障碍,试图对我国公司法视域下的归入权提出制度架构和立法完善建议。本论文在对研究背景和创新点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坚持实证分析的法律研究方法,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审判实践,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归入权的具体案例,厘清该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其次,分析了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概念、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了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为接下来的研究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本论文主体部分则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述思路,分成两大部分进行问题研究。得出的结论为: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规定流于形式,无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本文建议:第一,应当肯定归入权的独立价值,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归入权是两个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制度,不得视为可以相互取代。第二,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扩大与明确归入权适用对象范围,解决公司归入权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及高级管理人员难以界定的问题。第三,完善归入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明确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与此同时利用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四,明确公司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提高公司归入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赵峰[6](2019)在《公司法视野下归入救济与损害赔偿之区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违反信义义务后的归入权救济和损害赔偿责任,但尚未对如何区分两种救济手段做出根本性回答,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者适用混淆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损害赔偿用于填补公司可诉性损害,使公司利益得到补偿,归入救济则是要求董事放弃(吐出)收益,予以董事一定惩罚。二者在法理基础、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责任上有重大差异。在司法适用中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选择性竞合关系。归入救济和损害赔偿因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而同时产生效力,若二者并非针对同一利益,当事人自可累加主张;若同时作用于担保忠实义务的履行,则不能累加主张,但得选择行使,且将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最低担保,仍可就超额部分继续主张救济。
张姗珍[7](2019)在《公司归入权司法适用研究 ——以HJ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几经修正,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经历了公司经营业态的几多蝶变,一些原先不常见的公司纠纷正在日益增多。在公司归入权问题上,我国法律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立法过于原则,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缺乏指导实践的具体价值,难以适应现有的司法实践需求。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进行展开,旨在以个案为切入点来探索归入权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建议,为司法审判活动和归入权的理论研究提供微薄之力。第一部分为引言,通过对公司归入权的概念介绍和法条引入,通过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出问题,主要为时效、审查标准和竞业禁止及董事、高管的身份判断问题。第二部分为案例介绍,通过对HJ案一审、二审及申诉的结果及案件背景、衍生诉讼情况介绍,引出公司归入权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遭遇的程序审与实质审之争及公司归入权判断标准之争,从而引出下文。第三部分为公司归入权的历史沿革和学说。公司归入权最初起源于美国证券交易,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及大股东利用特殊地位在股票交易中谋求私人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而产生了一项制度。其后在世界范围形成立法趋势。其理论基础来自现代公司理论和信托理论。学术界对其性质颇有争论,大致有四种观点,笔者赞同债权说。第四部分将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具体内容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一一分解对照和剖析。公司归入权的当然主体为公司,代位主体为股东代表,公司、公司不作为时的股东以及被作为归入权规制对象的股东,都可以成为公司归入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请,公司归入权诉讼可分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两大类案由。公司归入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以普通民事诉讼时效3年为期限,并设置最长5年的保护时效。对于司法审查的尺度和竞业禁止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第三部分也做出了初步分析。第五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较大或认定难度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评判,并提出笔者的个人建议。关于案由的争论,司法实践已经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三分法作出了回应。关于审查尺度,笔者认为考虑到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审查并不会对市场效率产生过多影响,故应当基于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实质审查为原则。关于竞业禁止,作者认为应当设立最长不超过脱离董事、高管职务后两年的禁止期限;而对商业机会的判断,应当结合经营范围标准、期待或期待利益标准、公平标准来进行判断,并注意应当具备单一性和保密性特点。关于“自营”,应当以实际控制力、影响力等来作为判断依据。关于董事、高管的身份认定问题,应当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第六部分为结语,作为总结,对公司归入权的司法适用完善作出展望。
刘晨晨[8](2018)在《证券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短线交易制度对行为要件的制度建构较为粗略,仅规定“买入”和“卖出”两个开放词语。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进步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非典型交易行为逐渐活跃,凸显了行为要件的现实争议。本文力图对短线交易制度行为要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回应非典型交易行为是否满足短线交易制度行为要件这一现实问题。目前该领域相关研究集中在制度构成层面,对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浅尝辄止,在制度构成层面也缺少对行为要件的专门关注。本文主要采用目的解释方法,在创新性厘清和解构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的基础之上,对行为要件中的“买入”和“卖出”进行具体的解释展开,主张以种类为单位对该类非典型交易行为进行普遍意义上的利用内幕信息投机可能性的检验,若该类非典型交易行为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不大或为零,则不属于“买入”或“卖出”;反之,则将其纳入“买入”或“卖出”范畴。希望本文能对解决非典型交易行为的适用争议有所裨益,并对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制度逻辑等价值理念层次的研究文献有所丰富。
蔡碧原[9](2017)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所有权与控制权日渐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如何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负责人的权力正当行使是一个难题。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是有效约束公司负责人权力、保障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理应得到重视。股东可以基于共益权,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从而维护公司利益。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尚不成熟,原告主体资格备受质疑、被告范围过于狭窄、前置程序适用混乱、诉讼费用过高、举证难、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归入权竞合等问题难以在现有制度中得到妥善解决,需要借鉴国外现有制度对我国归入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英国从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程序规则、股东派生诉讼费用承担等方面对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进行了完善;美国扩大了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的范围、对当事人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设立约束机制以防止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被滥用、为激励股东提起合理的派生诉讼,对原告股东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日本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通过专节予以诠释、引入美国诉讼费用补偿制度、设置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各国的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可供我国参考和借鉴。通过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扩大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被告的范围、明确公司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地位等完善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当事人制度;通过实行案件受理费优惠政策、实行诉讼费用补偿制度等构建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激励机制;通过细化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诉讼的前置程序、确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等改进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的约束机制。另外从确立法院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中的地位、确定法院的既判力以及允许提起再审、损害赔偿责任和归入权竞合重叠适用等方面给予归入权制度的完善以支持。
王佳[10](2017)在《股东派生诉讼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救济性权利,自1993年被我国《公司法》引进,目前已形成较完备的认定标准体系,但该权利如何行使,法律没有做出规定,这令公司归入权制度失去应有的生命力。反观司法实务,股东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案件多次出现,司法裁决者也逐渐倾向于允许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因此,从股东派生诉讼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这是论文的话题。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对以上问题的研究本文分四个章节展开。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股东以派生诉讼的方式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先论述公司归入权的概念,由此界定本文论述的公司归入权的范围;再从所得收入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类似规定与股东权三方面论证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二章的内容是对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归入权制度的介绍。通过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公司归入权针对的主体与对象范围上的差异、行使主体、方式以及时间方面的不同,从中寻求合适我国情况的公司归入权的规定。在前文论证股东有权代位行使归入权的基础上,第三章深入分析股东以派生诉讼方式行使公司归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司归入权的主体对象的狭窄、惩罚措施的宽松与除外规定的缺乏,二是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限制,小股东诉讼奖惩不匹配与派生诉讼时效不明确。本文第四章目的是解决第三章提出的问题,从而完善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
二、归入权问题之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归入权问题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浅析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立法变迁 |
(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 |
(二)1998年、2004年的两版《证券法》的第42条 |
(三)2005年、2013、2014年三版《证券法》的第47条 |
(四)2019年修订2020年施行的《证券法》第44条 |
二、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短线交易的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 |
(二)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不明确 |
(三)短线交易的买入卖出认定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完善路径 |
(一)短线交易主体身份取得时点应采用“折中说” |
(二)进一步明确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 |
(三)明确短线交易的买入卖出认定标准 |
四、结束语 |
(2)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公司归入权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概念 |
(二)公司归入权的性质 |
(三)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 |
(四)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解释论分析 |
二、我国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证分析 |
(一)公司归入权司法实践概况 |
(二)公司归入权适用案件类型分析 |
(三)公司归入权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公司归入权的立法完善 |
(一)明确公司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
(二)扩大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范围 |
(三)完善公司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豁免程序 |
(四)在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进团体诉讼制度 |
(五)解决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权竞合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以S公司诉Z公司、张某等人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案情简介及反映的法律问题 |
(一)案情简介 |
1.基本案情 |
2.审判结果 |
(二)反映的法律问题 |
1.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区分不明确 |
2.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程序性审查标准不明晰 |
3.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实质性审查标准不明晰 |
二、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区分 |
(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区别 |
1.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与自我交易归入权性质不同 |
2.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规制对象不同 |
3.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侵权行为表现不同 |
(二)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的区分对策 |
1.明确关联交易主体的界定 |
2.明确关联交易行为的界定 |
三、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程序性审查标准 |
(一)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
1.明确披露内容 |
2.明确披露要求 |
3.明确披露方式 |
4.明确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后果 |
(二)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批准制度 |
1.确立股东会与董事会批准制度 |
2.完善关联主体表决回避制度 |
3.明确交易的表决方式 |
四、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实质性审查标准 |
(一)强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
1.强化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必要性分析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二)明确“交易价格公允”标准 |
1.“交易价格公允”的概念 |
2.“交易价格公允”的定价依据 |
3.加强外部独立第三方审计评估规则 |
(三)明确关联交易损害产生可得利益损失的审查标准 |
1.可得利益的概念 |
2.确立合理确定性标准 |
3.明确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事实标准和数额标准 |
(四)明确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标准 |
1.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时间标准 |
2.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地点标准 |
3.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概述 |
(一) 公司归入权的涵义 |
1. 公司归入权的含义 |
2. 公司归入权的性质 |
(二)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界定 |
1.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含义 |
2.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依据 |
二、域外关于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立法及评价 |
(一) 域外关于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立法 |
1. 美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 |
2. 英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 |
3. 日本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 |
(二) 域外关于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立法评价 |
1. 法律规定十分灵活 |
2. 制度间衔接性更充分 |
三、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司法实践 |
1. 支持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实现 |
2. 不支持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程序实现 |
(二) 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存在的问题 |
1.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无法可依 |
2. 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理解和适用不统一 |
3.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程序性规定不健全 |
四、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确立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及遵循的基本原则 |
1. 赋予股东可以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 |
2. 明确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二) 明确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
1. 明确原告的股东资格 |
2. 限定被告的适用范围 |
(三) 完善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程序性规定 |
1. 设置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 |
2. 明确诉讼费用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司法实践中归入权的适用状况 |
(一)归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 |
1.《公司法》之规定 |
2.其它法律规范之规定 |
3.公司归入权具体适用情形 |
(二)审判中适用归入权的案例分析 |
1.案例数据来源 |
2.案例覆盖区域及公司类型 |
3.行使归入权的主要事由 |
(三)审判中归入权适用的主要争议焦点 |
二、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内涵与基本理论 |
(一)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起源 |
(二)公司归入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三)关于公司归入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
1.请求权说 |
2.形成权说 |
3.债权说 |
4.对各种学说的评析 |
三、公司归入权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不明 |
(二)归入权行使对象不明确 |
1.归入权行使范围过窄 |
2.高级管理人员认定模糊 |
(三)归入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 |
1.归入权行使程序不明确 |
2.归入权行使举证困难 |
(四)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不统一 |
四、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
(二)明确归入权行使对象 |
1.扩大归入权行使对象范围 |
2.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
(三)解决归入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 |
1.明确归入权行使程序 |
2.完善公司归入权举证责任 |
(四)统一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 |
1.审查公司经营范围 |
2.判断公司能力 |
3.考察公司意愿 |
4.参照公平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6)公司法视野下归入救济与损害赔偿之区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归入救济和损害赔偿的区分 |
(一)法理上的区分 |
(二)立法目的上的区分 |
(三)适用领域的区分 |
1. 归入救济仅适用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 |
2. 损害赔偿具有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
(四)证明责任的区分 |
三、二者的累加适用:在违反双重信义义务下成为可能 |
(一)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截然区分 |
(二)归入救济与损害赔偿的累加适用 |
1. 归入救济与损害赔偿同时发生效力 |
2. 归入救济并不排斥损害赔偿 |
3. 累加适用的一般情形 |
(三)累加适用的典型领域———关联交易 |
四、二者的择一适用:在忠实义务领域下的深入分析 |
(一)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法院的判决与立场 |
(三)司法适用的应然选择———择一适用 |
1. 损害赔偿与归入救济在同一利益下不得累加行使 |
2. 损害赔偿与归入救济的自由选择 |
3. 公司择一行使的后果 |
五、结论 |
(7)公司归入权司法适用研究 ——以HJ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HJ案的争议焦点 |
1.1 HJ案具体情况介绍 |
1.1.1 HJ案一审、二审、申诉情况介绍 |
1.1.2 HJ案背景及衍生诉讼问题 |
1.2 HJ案争议焦点 |
1.2.1 程序审与实质审之争 |
1.2.2 公司归入权的判断标准之争 |
2 公司归入权的历史沿革和学说 |
2.1 公司归入权的历史沿革 |
2.2 公司归入权的理论基础 |
2.3 公司归入权法律性质的学说 |
2.3.1 请求权说 |
2.3.2 形成权说 |
2.3.3 债权说 |
2.3.4 形成权与请求权竞合说 |
2.4 公司归入权法律性质的证成 |
2.5 公司归入权的价值导向 |
3 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内容与司法适用之关联 |
3.1 权利主体确定与诉讼主体 |
3.1.1 当然主体:公司 |
3.1.2 代位主体:股东代表 |
3.1.3 诉讼主体 |
3.2 请求对象确定与案由 |
3.2.1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3.2.2 公司决议纠纷 |
3.3 救济程序设计与审查尺度 |
3.3.1 归入权的行使方式 |
3.3.2 归入权的行使期间 |
3.3.3 司法介入的审查尺度 |
3.4 竞业禁止适用的司法审查标准 |
3.4.1 商业机会 |
3.4.2 同类业务 |
3.4.3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
3.4.4 收入所得的计算问题 |
4 公司归入权的司法适用难点与完善建议 |
4.1 诉讼案由确定的争论与完善建议 |
4.1.1 公司决议纠纷案由的争论与定论 |
4.1.2 此类案由的既判力问题完善 |
4.2 审查尺度确定的争论与完善建议 |
4.3 竞业禁止的司法判断标准之完善建议 |
4.3.1 关于竞业禁止期限完善的必要性及建议 |
4.3.2 关于商业机会的判断标准认知及完善 |
4.3.3 关于“自营”的判断标准及完善 |
4.3.4 义务违反之例外 |
4.4 董事、高管的身份认定之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证券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问题提出:证券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的缺陷与不足 |
一、目前行为要件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 |
二、单一豁免情形倒逼行为要件的精准解释 |
三、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未能提供适用指导 |
第二节 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的法律适用疑议凸显 |
一、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的现实争议 |
二、非典型交易行为的发展与界定 |
三、如何理解行为要件 |
第二章 制度解构:短线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初探 |
第一节 短线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探析 |
一、立法目的之一:事前威慑和吓阻以防止内幕交易 |
二、立法目的之二: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
三、域外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之佐证 |
第二节 不同立法目的间的优先性 |
一、立法目的优先性考究的原因 |
二、内幕交易制度的立法思路借鉴—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 |
三、保障市场公正的立法目的具有优先性 |
第三章 比较分析:短线交易制度与内幕交易制度 |
第一节 短线交易制度与内幕交易制度的差异 |
一、主体范围不同 |
二、主观要件不同 |
三、客观要件不同 |
四、归责原则不同 |
五、法律后果不同 |
六、豁免情形不同 |
第二节 制度逻辑比较——兼论短线交易制度存在的独特价值 |
一、内幕交易制度的不足 |
二、短线交易制度独特的存在价值 |
第三节 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的补充修正 |
一、立法目的之三:弥补内幕交易制度的不足 |
二、立法目的之四:粗略简便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 |
第四节 短线交易制度立法目的的重述 |
一、短线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具有多元性 |
二、短线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 |
第四章 类型化解释:非典型交易行为的具体展开 |
第一节 “买入”和“卖出”的解释展开 |
一、目的解释的必要及其立场 |
二、美国法的借鉴——非传统交易行为与主观归责标准的提出 |
三、立法目的间的妥协——以行为种类为单位的利用内幕信息可能性考察 |
第二节 非典型交易行为的类型化解释 |
一、第一类非典型交易行为的类型化解释 |
二、第二类非典型交易行为的类型化解释 |
三、第三类非典型交易行为的类型化解释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法律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法律概念 |
(二)公司归入权的法律性质 |
二、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法理基础 |
(一)债权人代位权说 |
(二)受益权说 |
(三)股东权说 |
第二章 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立法规定及评析 |
(一)《公司法》之规定及评析 |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规定及评析 |
(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规定及评析 |
(四)《证券法》之规定及评析 |
二、我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原告资格被质疑 |
(二)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被告范围过窄 |
(三)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前置程序适用混乱 |
(四)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费用过高 |
(五)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举证困难 |
(六)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 |
第三章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英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考察 |
二、美国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考察 |
三、日本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考察 |
第四章 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 |
(一)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
(二)扩大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被告的范围 |
(三)确立公司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地位 |
二、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激励机制的构建 |
(一)实行案件受理费优惠政策 |
(二)实行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
三、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约束机制的改进 |
(一)细化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
(二)确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
四、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其他制度的完善 |
(一)确立法院在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诉讼中的地位 |
(二)确定法院的既判力以及允许提起再审 |
(三)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重叠适用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股东派生诉讼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公司归入权的概述 |
一、公司归入权的概念 |
二、公司归入权特征 |
第二节 公司归入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公司归入权行使的现状 |
二、公司归入权行使的问题 |
第三节 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的理论依据 |
一、《公司法》第148条与《公司法》第151条的关联 |
二、《证券法》第47条的股东派生诉讼 |
三、股东权的可代位性 |
第二章 股东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域外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制度介绍 |
一、美国归入权制度 |
二、日本归入权制度 |
三、我国台湾地区归入权制度 |
第二节 域外制度借鉴 |
第三章 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公司归入权范围的问题 |
一、公司归入权与派生诉讼主体的不统一 |
二、公司归入权制度惩罚措施的宽松 |
三、公司归入权的抗辩规定缺乏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诉讼范围的问题 |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严格限制 |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较高风险 |
三、股东派生诉讼的时效缺乏 |
第四章 股东派生诉讼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 |
一、危害公司归入权主体的补充 |
二、公司归入权惩罚措施的扩充 |
三、归入权责任的免除规定 |
第二节 股东派生行使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 |
一、股东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原告资格 |
二、股东行使公司归入权的前置程序 |
三、股东行使归入权的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归入权问题之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浅析我国短线交易归入权问题[J]. 段银华. 冶金管理, 2020(11)
- [2]我国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 刘米娜. 吉林大学, 2020(08)
- [3]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以S公司诉Z公司、张某等人案为例[D]. 刘劲. 辽宁大学, 2020(01)
- [4]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研究[D]. 温梓彤. 辽宁大学, 2020(02)
- [5]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D]. 陈欢欢.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6]公司法视野下归入救济与损害赔偿之区分[J]. 赵峰. 法律与金融, 2019(00)
- [7]公司归入权司法适用研究 ——以HJ案为例[D]. 张姗珍. 宁波大学, 2019(06)
- [8]证券短线交易之行为要件研究[D]. 刘晨晨.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9]股东代位行使公司归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 蔡碧原. 西南科技大学, 2017(10)
- [10]股东派生诉讼视角下的公司归入权制度研究[D]. 王佳. 厦门大学,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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