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WTO法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魏刚[1](2016)在《上海市徐家汇地区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WTO等国际组织,商标保护已经逐渐从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在需求,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中国有着自身特点,既有司法保护也有行政保护,和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司法保护相比,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具有积极主动、措施有力、便民高效等优势,在中国的现行体制内,这样的保护方式更容易受到群众及市场主体的欢迎。徐家汇地区作为上海的副中心之一,商业发达,经济主体增长迅速,经过监管部门近几年的努力,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在徐家汇商圈内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制假贩假的情况屡禁不止,对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和有效性不足,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监管部门自身的问题。故针对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目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有效的原因分析,挖掘监管部门的潜能,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发挥一线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徐家汇地区的商标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是监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作者实际工作经验,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方法,从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徐家汇地区商标行政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以此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提出了5点对策:健全商标执法机制、加强商标执法宣传、加大商标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希望这些对策能够对徐家汇地区的商标监管执法工作有所帮助,完善徐家汇地区的商标行政监管保护体系,促进徐家汇地区经济的平稳发展。
包翌[2](2015)在《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之下,无形资产对于经济的贡献率逐步提升,其中知识经济更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能够代表企业商誉,企业形象的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部分,及易被他人出于经济利益所利用,且跨地区,跨国侵权现象突出。各国都在加强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其侵权责任不仅局限传统民法与行政法,更是上升至涉及最为严厉的刑法领域。《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作为WTO的三大支柱法之一,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更是第一个规定商标刑法保护的国际公约。
杨雪[3](2013)在《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树立自己的品牌,拥有属于自己的商标,通过品牌竞争保持自身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商标不仅成为企业的名片,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声誉和地位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大连的企业必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推动大连市企业商标在域外的申请注册,加强商标在域外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收集分析商标域外保护方面的相关研究与文献,采用文献分析法、社会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对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并对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情况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分析出目前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存在的不足及成因。虽然大连市商标还没有出现在国外遭遇侵权的实例,但随着大连经济的发展,大连企业必将走向国际市场,对大连市商标进行域外保护很有必要。因此,笔者从战略角度提出了加强商标域外保护立法、加大工商机关对商标域外保护力度、发挥商标行业协会协调作用等对策建议。希望对大连市商标域外申请保护,促进企业发展,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有所帮助。
李龙[4](2013)在《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研究》文中提出最初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了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以及注册取得原则,防止在外国已经注册的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本国遭到抢注,然而根据公平原则,本国商标一样可以获得同等的“待遇”。作为通过法律移植过来的制度,在其本土化的过程中,却悄然从一个法律制度异化成“质量”与“商誉”的认证或保证标志。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类特别的商标,而是商标的法律保护方法,是司法对一个商标在相关公众领域内享有较高商誉的法律事实状态的确认,则此商标在法律上就获得了“反混淆”或是“反淡化”的“特权”。虽然知识产权是对世权,但是驰名商标的认定确是“个案有效”,不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时间驰名商标被捧上了“神坛”,成为了企业的巨大荣誉,官员的非凡政绩,消费者的质量保证与品位追求,商标代理机构与律师的财富来源,然而却成为了法官的麻烦事。原被告当事人,通过虚构商标侵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而以驰名商标为前提才可以进行的扩张保护,就不是真正的目的了。驰名商标虚假诉讼为法院带来了识别难与惩治难的司法困境,然而为了预防,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如强调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以及个案有效的认定原则,但是有些措施却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问题,牺牲了驰名商标的制度价值,甚至危及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石。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剑指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规定不得在判决书主文认定驰名商标,调解书不得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排除了域名与驰名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的“缘由”的具体规制措施,其核心是认为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范畴,非权利范畴,即不是程序法或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是利益。如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存乎?亡乎?故此,应针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特点以及引起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诉讼法律制度原因以及行为的经济成本原因出发,提出司法之外预防,司法之内识别以及刑事惩治等规制措施。笔者希望通过本文,首先可以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司法困境提供有效规制建议;其次,就是对虚假诉讼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探索路径;最后,可以引起各位同仁对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所引起的问题与中国法治进程带来可能的有益的思考。
苏晓[5](2012)在《论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第一个规定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不仅要求各缔约国对商标权提供必要的刑法保护手段,还进一步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程序和刑罚措施。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缔约国,有义务履行TRIPS协议的规定,将其对于商标权刑事救济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适用。目前,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已经达到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但是并未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并且明显滞后于商标部门法的发展和发达国家商标权刑事立法。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视角,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与TRIPS协议及世界主要国家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来剖析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高发的现状,并总结出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呈现出主体日益复杂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行为日益复合化、对象日益广泛化、活动日益国际化、后果日益严重化等特点。进而从经济角度、犯罪人角度、被害人角度和政治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高发的原因,并回顾了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简要评析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罪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与传播、促进商标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互相受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等;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标准是最低标准,WTO成员国必须遵守。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适用条件包括保护的对象、规制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刑罚设置和具体实施等方面。第三部分首先从宏观上分析了TRIPS协议下我国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领域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过度夸大和强调刑法介入的实际效用。之后从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的角度切入,提出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虽然达到了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但是在立法模式、保护范围、刑罚设置上仍存在以下缺陷:集中型立法模式导致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滞后、缺乏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缺乏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缺少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和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制、罪刑结构失衡、刑罚设置缺乏针对性且过于严厉等。第四部分通过借鉴TRIPS协议和世界主要国家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建议。在价值取向选择方面,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应当坚持以国际化为主本土化为辅的选择和秩序优先兼顾权利的选择,保持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独立品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具体立法方面,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借鉴结合型立法模式,在商标法中补充规定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第二,扩大商标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将反向假冒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第三,调整刑罚配置,可以逐步弱化自由刑,偏重罚金刑的运用,同时注重发挥资格刑的作用,实现侵犯商标权犯罪刑罚方式的多样化等。
段体明[6](2012)在《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侵犯商标权犯罪,已经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灾区”。然而,针对假冒者使用低档次合格产品冒充他人同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档次产品的案件,理论界颇具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常有不同判决。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上述假冒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二是假冒注册商标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出现违背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通过对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分析,论述了侵犯商标权犯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假冒注册商标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系以及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等理论。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引入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首先就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特征进行论述,比较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与联系,剖析了“伪劣产品”的涵义和认定标准。第三部分论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第四部分笔者对本案进行整体评析,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按照牵连犯适用“从一重重处断”的处罚原则。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司法建议。
雷山漫[7](2011)在《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受到各国重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世界各国相继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在这个保护体系中,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它以严厉的制裁性保证其后盾法的优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上,其国际化特征及趋势十分明显,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断国际化的过程。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建立能适应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本文致力研究的内容。本文分为五章,通过引言导入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在第一章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释。具体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内涵、原因进行分析,强调了国际化趋势强劲的背景下应注重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辩证统一。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情况及特点,通过对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来指出为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进行完善。第二章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论述了在知识产权刑法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及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由于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体现了利益平衡的主题,所以在注意运用刑法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就是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注重达成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及发展中国家利益与发达国家间利益的平衡。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变化日新月异,刑法保护应针对侵权新动向及时跟进,贯彻及时原则也十分重要。再因刑罚手段的特殊性,刑法介入经济领域要贯彻谦抑精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行为属于经济领域的行为,在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法网日趋严密的趋势下,我国在借鉴、移植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经验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属经济犯罪的性质,坚持谦抑性原则具有积极意义。第三章论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模式改革。合理的立法模式构建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内容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科学的刑法立法模式能够正确地反映犯罪的本质,便利刑法的适用。所以本文在考察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单采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探讨了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合理性。第四章在分析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作了详细论证。首先认为应注意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有限性,合理划定犯罪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思想指导下,刑法宜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和经济间谍罪。其次,从犯罪行为方式的充实、犯罪对象的扩大、犯罪主观要件的改革、定罪情节标准的完善四方面研讨了知识产权犯罪罪状设计的修改完善问题。最后,从刑种配置、量刑情节、单位人员责任及罪刑均衡四个方面就刑罚设置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希望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的密切联系,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方向。主要论述了司法解释的完善、追诉模式及审判模式等司法保护的完善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等问题,以期利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效的提高。
刘有东[8](2010)在《着作人格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人格权是着作权制度所不可或缺,最富有理论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其研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对此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鲜见对着作人格权制度进行系统化的阐述。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只局限于着作人格权制度的某一具体问题,缺少对着作人格权属性的研究,往往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与民法基本理论割裂开来,或者断章取义,不能全面加以论证,不足以为实践操作提供较好的理论指导。在着作人格权研究成果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本文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结合着作权制度的特殊性,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以期对着作人格权制度进行全方位地剖析和解读。在结构上,本文除了一个简短的引言之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约20万字。在第一章,笔者梳理了着作人格权的缘起与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为作者权体系,认为作品是作者内在精神之创造物、是其人格之外化,同时作者也能藉此获取财产利益,二者相互依赖又互相促进,由此产生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而英美法系国家为版权体系,版权观念和立法中体现的是激励理论,认为着作权仅仅是一项财产权,否认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对于作者基于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利益采用普通法中对于违反合同、欺诈与虚假陈述、侵犯隐私权、不正当竞争等的规制予以保护。由于大陆法系国家订立的着作权国际公约的影响日趋深入和广泛,促使了英美法系国家不得不在着作权立法中规定作者享有一定的着作人格权,以便符合加入公约的标准。虽然如此,由于法律传统和立法目的等的差异,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者精神利益的保护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整体上水平仍然较低。在第二章,笔者详细分析了着作人格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于着作人格权的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抽象人身权说、身份权说、普通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这些观点往往只关注着作人格权的某一方面,忽视对具体民事权利本质的探究,导致在逻辑论证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其逻辑起点是先验地认为民事权利的体系是封闭的,其逻辑脉络往往是着作人格权与某种民事权利存在差异,故应属于另外的民事权利。本文对这些学说进行分析后,从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出发,以着作人格权的客体为视角,认为着作人格权属于与普通人格权和身份权并列的人身权。在该部分中,笔者也探讨了着作人格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层级,论证了着作人格权的独立具有正当性基础和价值。在第三章,笔者对具体的着作人格权进行了分析。对于发表权,本文从发表的内涵和发表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了发表权的内容。发表权不仅包括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即决定权),还包括禁止他人擅自将其未公之于众的作品以及该作品的内容公开的权利(即禁止权)。同时对发表权的行使和发表权的主体进行了阐述。对于署名权,署名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纽带,署名权不仅与作者的利益休戚相关,也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连。它包括署名决定权和署名禁止权。基于署名决定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的原件、复制件上或者在其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时署名;有权决定如何署名;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有权决定改变署名等。在这部分中,笔者也对署名顺序应否为署名权的内容和合作作品的署名权如何行使进行了分析。基于署名禁止权,作者有权禁止非作者署名为作者和淡化作者身份的行为。同时也阐述了经作者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以作者名义署名也应属于侵害署名权之行为。最后,探讨了“冒名”的性质,认为该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主体的普通人格权。对于修改权,本文质疑了通说认为该权利没有存在必要的观点,认为它不能被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所涵盖,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当作者的思想或者观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允许作者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动以维持作品与作者思想、观点的一致性。赋予作者以修改权,体现了对创作自由的尊重。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作品本身除了有财产上的利益外,其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及价值观,均能显示出作者的个性和特质,若不当地对作品的文义或内容进行扭曲或改变,便会对作者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对于作者维持自己作品的同一性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维护了作品所体现的作者的价值、尊严和个性。保护作品完整权规范下列两种行为:一是他人在改动作品过程中对之进行了歪曲或者篡改;二是虽未对作品进行改动,但是在利用作品的过程中损害到作者的精神利益。笔者从该权利的保护目的出发,认为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须有歪曲篡改之行为,并且该歪曲篡改足以造成公众对该作品的误解,但无须有损于作者的名誉和声望。在第四章,笔者探讨了着作人格权的限制。着作权制度应当在作者的利益与利用作品之他人的利益还有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为了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方面要对于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也要顾及作品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对作者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在这部分中,笔者分析了着作人格权的保护期限制,并从死者生前人身利益保护的角度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进行了解读。在公共秩序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方面,主要体现为基于言论管制对某些作品着作人格权的限制和特殊作品着作人格权的限制。他人合法权利对着作人格权也可能构成限制,主要有所有权、债权、普通人格权和着作权,在具体场合,这些权利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基本上只涉及某一项或某几项着作人格权,这与他人具体的合法利益只与某项具体着作人格权上体现的作者的精神利益相冲突有关。在第五章,笔者探讨了着作人格权的保护。着作人格权制度保护的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产生的精神利益,该制度的能否有效地运行,最终归结到着作人格权的保护之中。侵犯着作人格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同民事责任对应相异的构成要件,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能提供较为科学的路径。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在物权被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根据权利主体的请求权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保护方法。运用物权请求权来保护物权的方法为物权保护方法,运用债权请求权来保护物权的方法则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在于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着作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分支,而人身权也是绝对权、支配权,故完全可以移植过来类推适用。基于物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与基于债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较大的区别,只有将二者作出较明确的区分并结合起来,才能全方位地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侵犯着作人格权行为仅规定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是否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则未作规定。既然着作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其保护的是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侵犯着作人格权当然会给权利主体造成精神上的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着作人格权制度的思路与方案。认为应当明确着作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准确界定具体着作人格权的内容;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作出具体规定;对着作人格权的行使设定一定的条件;完善着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消除法律条文中的矛盾之处等。
宋昊博[9](2008)在《商标权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WTO框架下的TRIPS,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制定并完善与TRIPS相适应的法律,深入研究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角度切入,分析我国商标犯罪的构成和认定及其处罚,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以及TRIPS中有关商标的刑法规定与我国的差异,指出我国商标刑事法制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求有效控制、预防商标犯罪,并按照TRIPS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刑法对商标犯罪的规定,健全我国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姜秀丽[10](2007)在《论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文中指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表现为国际立法对其的扩大保护,然后是各国相关立法对其的特殊保护。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法律理念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有差异。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各国的相关商标立法也将逐步趋向统一。本文运用了利益衡量、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分析驰名商标基本理论问题及国际、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既有时代进步性又符合我国具体实情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体系。本文除第一章绪论和第六章结论外,论文主体部分共有四个部分。第二章概括阐述了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从介绍概念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入手,阐述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并介绍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四种理论依据。第三章介绍了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包括《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联合建议》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次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英图、日本等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立法。最后,把上述各种立法从理论依据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了各自的进步性。第四章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状况。主要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别保护两个制度。在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的立法状况的基础上,最后简单指出了存在的缺陷。第五章提出了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几点建议。第一,认定制度方面,首先要明确仲裁机构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其次,在认定原则方面,可以考虑“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主”,同时结合主动认定方式,实行“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的灵活的认定模式。最后,在认定标准方面,应取消驰名商标的地域标准。第二,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方面,一是要增加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二是要完善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三,驰名商标权利限制方面,一是要禁止和限制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自我淡化行为。二是要限制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二、论WTO法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WTO法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上海市徐家汇地区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阐述 |
一、商标行政监管执法基本概念 |
(一)商标概念 |
(二)商标侵权行为概念 |
(三)商标管理的概念 |
(四)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概念 |
二、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一)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三)广告法 |
(四)其他配套规定 |
三、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理论基础和学术争议 |
(一)商标法学理论 |
(二)知识产权法学理论 |
(三)公共管理学理论 |
(四)对于商标权是否需要行政力量介入的学术争议 |
第二章 徐家汇地区商标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
一、徐家汇地区的基本经济情况 |
二、徐家汇地区商标负责监管执法工作部门的基本情况 |
三、徐家汇地区2011至 2015年商标案件数据分析 |
四、徐家汇地区商标侵权情况发展趋势 |
(一)商标侵权的传统领域有所好转 |
(二)商标侵权覆盖的领域广泛化 |
(三)权利人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 |
(四)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的难度加大 |
第三章 徐家汇地区商标监管执法领域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徐家汇地区商标监管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执法保护力度不足 |
(二)重事后处罚忽略事前宣传 |
(三)调查取证困难重重 |
二、徐家汇地区商标行政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商标监管工作的管理制度滞后 |
(二)监管部门自身定位不准确 |
(三)管理力量薄弱,人员严重不足 |
(四)执法监督指导机制不合理 |
第四章 完善徐家汇地区商标监管执法的对策 |
一、健全商标执法机制,突出商标执法重点 |
(一)理清部门职责,突出监管重点 |
(二)建立互联互通的商标维权工作机制 |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
二、加强商标执法宣传,树立商标保护意识 |
三、加大商标监管力度,优化区域执法环境 |
四、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商标执法效率 |
五、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新型监管模式 |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借鉴 |
(二)国内新型监管模式的探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理论发展与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关于驰名商标的研究 |
1.2.2 关于商标反淡化的研究 |
1.2.3 关于商标域外保护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3.1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逻辑思路 |
1.3.2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2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情况调查设计 |
2.1 实施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战略的必要性 |
2.1.1 国内知名商标遭遇抢注的现状 |
2.1.2 大连市进行商标域外保护的必要性 |
2.2 调查研究目的、对象及范围 |
2.2.1 调查研究目的 |
2.2.2 调查研究对象及范围 |
2.3 调查方案、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
2.3.1 调查方案 |
2.3.2 调查方法 |
2.3.3 技术路线 |
2.4 调查样本的选取与问卷设计 |
2.4.1 调查样本的选取 |
2.4.2 问卷设计 |
3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情况调查结果分析 |
3.1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的现状分析 |
3.1.1 大连市企业基本情况分析 |
3.1.2 大连市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分析 |
3.1.3 大连市企业商标域外保护情况分析 |
3.2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对商标域外注册认识不足 |
3.2.2 对商标域外注册引导不够 |
3.3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缺乏商标保护法律条款 |
3.3.2 缺乏对商标域外保护司法程序了解 |
3.3.3 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引导力度不够 |
4 实施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战略的对策建议 |
4.1 加强商标域外保护的立法完善 |
4.1.1 完善商标确权相关内容 |
4.1.2 加强对非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
4.1.3 明确商标反淡化规定 |
4.1.4 加快大连市商标战略立法 |
4.2 加大工商机关对商标域外保护力度 |
4.2.1 树立服务意识 |
4.2.2 加大扶持力度 |
4.2.3 提高服务水平 |
4.2.4 创新保护手段 |
4.3 充分发挥商标行业协会协调作用 |
4.3.1 成立商标行业协会 |
4.3.2 充分发挥商标服务机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现状调查问卷 |
致谢 |
(4)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创新、研究路径及展望 |
第一章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辨析 |
第一节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 |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 |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特征辨析 |
一、以商标侵权纠纷为核心 |
二、以获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为直接目的 |
三、侵害不特定案外第三人 |
第二章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历史原因 |
一、视驰名商标为商标的一个类型 |
二、视驰名商标为荣誉 |
三、拨乱返正效果不佳 |
四、司法认定引爆潘多拉盒子 |
第二节 社会原因 |
一、政府不当诱导原因 |
二、企业刻意误导原因 |
三、消费者认知偏差原因 |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原因 |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
二、法律事实与形式真实主义 |
三、第三人程序救济缺位 |
第三章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预防 |
一、正名清义:从“驰名商标”到“周知商标” |
二、删除相关文件上驰名商标的定义 |
三、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宣传手段 |
四、建议不要将驰名商标数量要求作为政绩指标 |
第二节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识别 |
一、识别原则要求 |
二、识别程序要求 |
三、识别主体要求 |
第三节 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的刑法惩治 |
一、入罪依据 |
二、路径选择 |
三、设立独立的虚假诉讼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5)论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和商标权刑法保护概况 |
第一节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现状 |
一、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特点 |
二、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原因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概况 |
一、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
二、 我国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罪名评析 |
第二章 TRIPS 协议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TRIPS协议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
一、 TRIPS 协议简介 |
二、 TRIPS 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总体规定 |
第二节 TRIPS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
一、 TRIPS 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目标、原则、标准 |
二、 TRIPS 协议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适用条件 |
第三章 TRIPS 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评析 |
第一节 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评析 |
一、 TRIPS 协议下我国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 |
二、 TRIPS 协议下我国刑法介入商标权保护领域的适度性 |
第二节 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规定评析 |
一、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符合 TRIPS协议最低标准 |
二、 TRIPS 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
第四章 TRIPS 协议下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价值取向的合理选择 |
一、 国际化为主本土化为辅的选择 |
二、 秩序优先兼顾权利的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模式的完善 |
二、 适用范围的调整 |
三、 刑罚设置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基本案情及相关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所涉相关法律问题 |
第二章 本案相关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比较分析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 |
一、“伪劣产品”的语义分析 |
二、“伪劣产品”的司法认定 |
三、本案中用来假冒的原商品的性质定性 |
第三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
一、想象竞合说 |
二、法条竞合说 |
三、吸收犯说 |
四、牵连犯说 |
五、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系的定性分析 |
第三章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形态及处罚原则 |
第一节 罪数形态 |
一、“一行为说” |
二、“两行为说” |
三、本案中罪数形态的定性分析 |
第二节 处罚原则 |
一、“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 |
二、“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 |
三、“从一重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
四、本案中“从一重重处断”原则的合理性及具体适用问题 |
第四章 本案评析及司法建议 |
第一节 本案评析 |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四、本案应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重处断” |
第二节 司法建议 |
一、一般而言,宜将所有的假冒产品认定为伪劣产品 |
二、宜将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概说 |
第一节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 |
一、知识产权及其刑法保护的适当性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内涵及原因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统一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制度变迁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历史轨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现状评析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表现 |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遵循的原则 |
第一节 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贯彻 |
第二节 及时原则 |
一、及时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
二、及时原则的贯彻 |
第三节 谦抑性原则 |
一、谦抑性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
二、谦抑性原则的贯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模式改革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现状 |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缺陷 |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转变 |
一、国外及有关地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考察 |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的完善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罪刑改革 |
第一节 罪名体系的完善 |
一、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 |
二、增设经济间谍罪 |
第二节 罪状设计的修改 |
一、犯罪行为方式的充实 |
二、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 |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改革 |
四、定罪情节标准的完善 |
第三节 刑罚设置的改革 |
一、刑种配置的改革 |
二、量刑情节的改革 |
三、单位人员责任的改革 |
四、罪刑均衡的改革 |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之刑事司法改革 |
第一节 司法解释适用 |
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
二、司法解释的不足及完善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完善 |
一、案件移送衔接机制的建立 |
二、追诉模式的完善 |
三、司法机构审理体系的改革 |
四、协调的诉讼程序的构建 |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
一、区际及涉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 |
二、区际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着作人格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着作人格权的缘起与发展 |
一、着作人格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缘起与发展 |
二、着作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缘起与发展 |
三、小结 |
第二章 着作人格权的性质 |
一、抽象人身权说 |
二、身份权说 |
三、普通人格权说 |
(一) 普通人格权说之立论 |
(二) 普通人格权说之质评 |
四、财产权说 |
(一) 财产权说之立论 |
(二) 财产权说之质评 |
五、着作人格权独立说 |
(一) 着作人格权的属性 |
(二) 着作人格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层级 |
六、小结 |
第三章 着作人格权的内容 |
一、发表权 |
(一) 发表 |
(二) 发表权的内容 |
(三) 发表权的主体 |
二、署名权 |
(一) 署名权的内涵 |
(二) 署名权的内容 |
(三) "冒名"的性质 |
三、修改权 |
(一) 修改权的内涵 |
(二) 修改的界定 |
(三) 修改权的内容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
(一)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涵 |
(二)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
(三) 作品标题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
五、小结 |
第四章 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一、着作人格权的保护期限制 |
(一) 着作权保护期限制的理由 |
(二) 发表权的保护期限制 |
(三) 其他着作人格权保护期不受限制的理解 |
二、公共秩序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一) 言论管制 |
(二) 着作人格权的其他限制事由 |
三、他人合法权利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一) 他人所有权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二) 他人债权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三) 他人人格权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四) 他人着作权对着作人格权的限制 |
四、小结 |
第五章 着作人格权的保护 |
一、请求权基础与着作人格权的保护 |
二、侵害着作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 消除危险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 消除影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着作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一)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
(二) 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
四、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着作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着作人格权制度的框架 |
二、我国着作人格权制度的不足 |
三、我国着作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商标权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权法律保护方式概说 |
第二节 国外与国际若干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考察 |
第二章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与国外之比较与不足 |
第三章 后TRIPS 时代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之完善 |
第一节 增加刑法保护的商标种类 |
第二节 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规定 |
第三节 调整商标犯罪的刑罚结构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论文摘要 |
(10)论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二章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概述 |
2.1 驰名商标的界定 |
2.2 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
第三章 国外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 |
3.1 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3.2 外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 |
3.3 国外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评析 |
第四章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状况 |
4.1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状况 |
4.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缺陷 |
第五章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
5.2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 |
5.3 驰名商标权利的限制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论WTO法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上海市徐家汇地区商标行政监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魏刚.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2]TRIPS协议下我国对于商标侵权刑事立法探究[J]. 包翌. 法制与社会, 2015(10)
- [3]大连市商标域外保护战略研究[D]. 杨雪. 大连理工大学, 2013(06)
- [4]驰名商标虚假诉讼研究[D]. 李龙. 湖南师范大学, 2013(S1)
- [5]论TRIPS协议下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D]. 苏晓.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1)
- [6]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案例分析[D]. 段体明. 兰州大学, 2012(09)
- [7]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D]. 雷山漫. 武汉大学, 2011(05)
- [8]着作人格权制度研究[D]. 刘有东.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9]商标权刑法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 宋昊博. 吉林大学, 2008(07)
- [10]论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D]. 姜秀丽. 延边大学, 2007(06)